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1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万春齐与王金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春齐,王金龙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900号原告:万春齐,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如意六区**号*单元***室。被告:王金龙,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老年公寓前侧民房。原告万春齐与被告王金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万春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春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春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春齐负担。审判员  周连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