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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昭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昭,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王昭,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李磊,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王昭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磊给付欠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3元及执行费278元,共计25491元,并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磊在鄂伦春自治旗林场有绩效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磊在鄂伦春自治旗林场2017年全部绩效工资。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