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3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厉秀华,郑鲜华,汪建平,韩小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初3859号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织里北路337号。代表人:陆军,该支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正祥,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占杰,该支行职员。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宜船湾村。法定代表人:郑根亮。被告: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水口乡水口村。法定代表人:韩小满。被告:厉秀华,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郑鲜华,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汪建平,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韩小满,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以下简称南浔银行织里支行)为与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韩小满、汪建平、厉秀华、郑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67218美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2、被告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的借款利息67218美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厉秀华、郑鲜华对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在最高融资限额63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韩小满、汪建平对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在最高融资限额63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钢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南浔银行织里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正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韩小满、汪建平、厉秀华、郑鲜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8日,原告南浔银行织里支行与被告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同意为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融资期间内最高额融资限额为折合人民币63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8月13日,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8万美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11月11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已经归还借款本金,尚余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33288美元未支付。2015年10月14日,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美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1月12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已经归还借款本金,尚余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13760美元未支付。2015年11月6日,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万美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2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已经归还借款本金,尚余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6060美元未支付。2015年11月12日,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万美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12日至2016年2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已经归还借款本金,尚余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5940美元未支付。2015年12月23日,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9万美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5月11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已经归还借款本金,尚余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8170美元未支付。2014年7月13日,被告厉秀华、郑鲜华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同意为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63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0月28日,被告韩小满、汪建平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同意为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止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63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两份《保证函》均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67218美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借款利息以及逾期利息67218美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二、被告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的借款利息以及逾期利息67218美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厉秀华、郑鲜华对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在最高融资限额63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韩小满、汪建平对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在最高融资限额630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韩小满、汪建平、厉秀华、郑鲜华就本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6元,减半收取3993元,由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韩小满、汪建平、厉秀华、郑鲜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