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根源、吴万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源,吴万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陈根源,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吴万钿,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住遂昌县。陈根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0167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吴万钿在(2017)浙1123执2080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吴万钿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吴万钿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