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3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根源、吴万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源,吴万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陈根源,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吴万钿,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住遂昌县。陈根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01678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吴万钿在(2017)浙1123执2080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吴万钿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吴万钿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