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民终4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陈秋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陈秋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富阳东路75号。法定代表人:陈祖华。委托代理人:林先教,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秋兰,女,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上诉人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上诉人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0528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誉祥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周林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瀚阳代书记员 叶怡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