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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执1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俊喜、张春生与被执行人张爱国、张金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喜,张春生,张爱国,张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1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俊喜,男。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被执行人:张爱国,男。被执行人:张金泉,男。本院在执行王俊喜、张春生与张爱国、张金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向张爱国、张金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爱国、张金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爱国、张金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国泉银行账户存款伍仟壹佰叁拾叁元柒角一分(¥:5133.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海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