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执1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俊喜、张春生与被执行人张爱国、张金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喜,张春生,张爱国,张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1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俊喜,男。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被执行人:张爱国,男。被执行人:张金泉,男。本院在执行王俊喜、张春生与张爱国、张金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向张爱国、张金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爱国、张金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爱国、张金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国泉银行账户存款伍仟壹佰叁拾叁元柒角一分(¥:5133.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海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