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莫国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赵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兴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鹤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