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宗贵与王永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贵,王永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016号原告:王宗贵,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桐梓县。被告:王永乾,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贵与被告王永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宗贵负担。审 判 长 黎 洪人民陪审员 王 六 伦人民陪审员 金 祖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冯 珊 珊书 记 员 令狐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