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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宗贵与王永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贵,王永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016号原告:王宗贵,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桐梓县。被告:王永乾,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贵与被告王永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宗贵负担。审 判 长 黎  洪人民陪审员 王 六 伦人民陪审员 金 祖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冯 珊 珊书 记 员 令狐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