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8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欧洋与孔毓萱、许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洋,孔毓萱,许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民初8155号原告:欧洋,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孔毓萱,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住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被告:许云洪,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原告欧洋与被告孔毓萱、许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应岚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4万元及利息118803元(截止2017年6月17日,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3.第二被告承担本案共同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孔毓萱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08月14日至2016年12月2日之间,先后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1.4万元:分别于2015年08月14日现金7.4万元、2015年08月28日手机网银转账10万元、2015年11月17日转账和现金共5万元、2015年11月27日现金5万元、2016年12月02日现金4万元。上述借款,被告均已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内容。被告承诺按期归还,但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许云洪与孔毓萱是合法夫妻,该几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两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陈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孔毓萱至今未按约还款,被告许云洪对上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1.4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原告已主动调整为月利率2%,但计算部分有误,本院予以调整。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毓萱、许云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欧洋借款本金31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16824元(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7年6月17日,此后利息仍按此标准另行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欧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9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孔毓萱、许云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 岚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人民陪审员 祝连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俊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