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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宏东、王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宏东,王世民,郑正绿,方树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宏东,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民,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黄秀月,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郑正绿,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审第三人:方树其,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黄秀月,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杨宏东因与被上诉人王世民、原审第三人郑正绿、方树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9月29日向上诉人杨宏东电子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10月12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杨宏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宏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杨宏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健审判员 李 虹审判员 余林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