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阳熙、林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熙,林辉,林家良,郑赛柳,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绥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2309号申请执行人:李阳熙,女,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辉,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家良,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郑赛柳,女,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家良。被执行人:上海绥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林辉。本院在执行李阳熙与林辉、林家良、郑赛柳、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绥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限其于10月9日前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人逾期未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志鹏代理审判员 欧松岩代理审判员 陈镇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