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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与被告孙立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孙立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民初13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大路***号。法定代表人:荣程学,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庭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唐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职员。被告:孙立业,1973年6月5日生,住四平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平东支行)与被告孙立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2017年9月13日由审判员刘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工行平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唐岩到庭参加诉讼,孙立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行平东支行诉称:孙立业于2012年3月13日向工行平东支行提出信用卡办理申请,并签署《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工行平东支行按照信用卡业务办理流程为其发放了牡丹信用卡,卡号×××。持卡人孙立业持卡消费,于2016年7月25日形成违约。形成违约后,工行平东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电话和短信催收,持卡人均同意还款,但始终处于欠款状态。截止到目前,累计违约9期,为维护工行平东支行合法权益,保证工行平东支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二十四(三)条的规定,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可自行通过司法渠道向其催收欠款。特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孙立业偿还所欠信用卡透支余额本金1686.74元,透支欠息2587.78元,本息合计4274.52元,以及到信用卡偿还日所发生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由孙立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工行平东支行垫付的相关费用。孙立业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孙立业于2012年3月13日向工行平东支行提出信用卡办理申请,并签署《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工行平东支行按照信用卡业务办理流程为其发放了牡丹信用卡,卡号×××。孙立业持卡消费,于2016年7月25日形成违约,至2017年7月2日,信用卡透支余额本金1686.74元,透支欠息2587.7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银信用卡申请表、记账清单等。根据工行平东支行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工行平东支行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工行平东支行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本院认为:孙立业向工行平东支行提出信用卡办理申请,工行平东支行按照信用卡业务办理流程为其发放了牡丹信用卡,孙立业持卡消费,透支后,应及时偿还欠款,未及时还款,系违约,故工行平东支行要求孙立业偿还借款本金、给付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立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借款本金1686.74元,透支欠息2587.78元(利息、罚息截止到2017年7月2日)。之后所发生的透支利息、罚息等给付至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立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