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济南通达矿用材料有限公司与济南槐荫华信机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通达矿用材料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华信机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834号原告:济南通达矿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魏庄生资市场中区三排65号。法定代表人:黄伟,经理。被告:济南槐荫华信机器厂,住所地济南市于家庄村西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华炜,经理。原告济南通达矿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华信机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通达矿用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通达矿用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申请费1070元,合计23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文人民陪审员 滕秀芝人民陪审员 张瑛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