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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彦珍与达布拉格、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珍,达布拉格,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912号原告:张彦珍,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66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达布拉格,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被告:海霞(达布拉格之妻),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达布拉格(海霞之夫),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原告张彦珍诉被告达布拉格、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彦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彦珍负担。审判员  项鹏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