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叙永县环城建材批发与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永县环城建材批发,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893号原告:叙永县环城建材批发。经营者:商培先。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墙角湾公路大厦13号门市。被告:王明,男,1974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叙永县环城建材批发与被告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叙永县环城建材批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叙永县环城建材批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叙永县环城建材批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叙永县环城建材批发负担。审判员 祝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