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骆跃芳与葛国强、康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跃芳,葛国强,康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077号原告:骆跃芳,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葛国强,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康晓丹,女,1985年1月1日,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跃芳与被告葛国强、康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跃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跃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骆跃芳负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雅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