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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骆跃芳与葛国强、康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跃芳,葛国强,康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077号原告:骆跃芳,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葛国强,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康晓丹,女,1985年1月1日,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跃芳与被告葛国强、康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跃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跃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骆跃芳负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雅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