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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南新建与姚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新建,姚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南新建,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姚志刚,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沁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志刚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3806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