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南新建与姚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新建,姚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南新建,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姚志刚,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沁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志刚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3806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