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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士河与陈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河,陈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2327号原告张士河,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陈太良,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原告张士河与被告陈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士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士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从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