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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10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某、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某,张某,刘某,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10885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法定代表人:丛某,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某,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乔某,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乔某、张某、刘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