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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唐丽霞、崔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霞,崔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939号申请执行人唐丽霞,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崔甫,女,汉族,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终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甫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甫银行存款12158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款1215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