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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446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杨国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杨国爱,句容经济开发区太洪建材经营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上路村。法定代表人:唐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爱,男性,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审第三人:句容经济开发区太洪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新村26号。经营者:张太洪。上诉人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国爱、原审第三人句容经济开发区太洪建材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3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追偿权纠纷的管辖应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本案基础关系为杨国爱与原审第三人的买卖关系,合同履行地在句容,应由句容法院管辖。另,本案由杨国爱与上诉人之间的施工承包合同纠纷所派生出来的案件,且前一案件已由句容法院审理,为方便查明事实,统一认定,由句容法院审理亦更为合理。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继续由句容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之所以为杨国爱垫付材料款,以及双方之所以发生追偿纠纷均是因双方之间存在《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书》及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引起的,故本案的管辖权应按照双方承包合同来确定。该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由甲方(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江苏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开发区,故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定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应由句容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定结果不当,本案由句容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337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涛审 判 员  宋 涛审 判 员  姜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奚松伟书 记 员  柳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