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1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新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妙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妙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4737号原告:上海新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梁珊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女。被告:何妙玉,女,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上海新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妙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现原告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本案诉讼费用不再缴纳。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贵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若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