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邓新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邓新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3民初2290号原告: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上云桥镇七里坪社区何家组。法定代表人:陈容。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立平,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伟,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邓新照,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新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永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纯书 记 员 廖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