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6125颜斌与李根泉、朱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斌,李根泉,朱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6125号申请执行人颜斌,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李根泉,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朱金英,女,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颜斌与李根泉、朱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李根泉、朱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颜斌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从2013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李根泉、朱金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颜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45356元,执行费为22854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各大银行、房产、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根泉、朱金英经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本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130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欣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