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李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凤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712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经营者:王春印,经理。被告:李凤鸣,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明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