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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3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梁俊威与邓劲、陈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威,邓劲,陈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388号之三原告:梁俊威,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素雅,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劲,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陈婷华,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梁俊威诉被告邓劲、陈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梁俊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本案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1日向原告梁俊威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梁俊威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俊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50元减半收取计6325元(原告梁俊威已预交6325元)、财产保全费4945元,合计11270元,由原告梁俊威负担。审 判 长  袁 菁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萃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