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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承玲、何新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承玲,何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承玲,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何新友,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何承玲与何新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承玲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