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承玲、何新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承玲,何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承玲,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何新友,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何承玲与何新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承玲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