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陕西乐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西安众爱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乐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西安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3520号原告:陕西乐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延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刚。原告陕西乐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材料公司)与被告西安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爱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郝延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58550元及利息7336.8元(10万元6个月的利息4800元+158550元2个月的利息2536.8元,审理中利息计算至判决之时)。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于2016年9月6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其向被告提供90型陶粒隔墙并负责安装,单价70元/㎡,还就供货方式、图纸提供、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生效后,其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其与被告又达成还款计划,2017年元月18日支付50000元、元月21日支付50000元、2月19日支付100000元、6月18日支付158550元。被告支付了前两笔款项,后两笔款至今未给付。关于还款计划中备注部分,被告对后两笔付款时间设定了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其无关,且其不得而知。该条件与约定的付款时间相互矛盾。其就上述欠款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辩称,欠款数额属实,但因现在未给南洋迪克交房,其给原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尚未到,故原告无权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轻质隔墙供货安装合同》、力天商务轻质隔墙平方单价单、2017年3月31日的中国工商银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与本案庭审笔录共同在卷佐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9月6日签订了《轻质隔墙供货安装合同》,原告承揽了被告力天商务公寓的90型陶粒隔墙制作和安装工程。双方约定:工程综合单价为70/㎡;工期为2016年9月6日至10月21日;付款期限为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50%,余下部分交由双方协商约定付款时间为准。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2017年1月18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郝延龙与被告就总工程量(7265㎡)、工程款(508550元)进行结算,并就下欠工程款358550元的给付时间达成了协议。约定:第一次还款50000元2017年元月18日支付、第二次还款50000元2017年元月21日支付、第三次还款100000元2017年2月19日支付、第四次还款158550元2017年6月18日支付,备注(第三次还款时间和第四次还款时间以南洋迪克交房付款时间为准,往后缓冲15天之内付清以上款项)。被告因第二次未按约付款向原告支付利息800元。截止2017年3月31日前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0元,尚欠258550元未给付。庭审中,被告也明确表示愿意给付涉案欠款,只是其未向案外人交付房屋,付款时间无法确定,其愿意尽快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及结算单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货款是否已到付款期限。根据双方所签订的结算单,单据中的“备注”部分应视为对原还款计划的变更。被告以后两笔款项给付期限以向“南洋迪克”交房付款为准而该时间未到为由进行抗辩,其虽提交了“南洋迪克”出具的未交房证明,但该约定所附的条件难以确定,且原告也无法知晓被告何时履行其交房义务;如被告交房时间无法确定,原告则难以实现其合同权利,无确定给付期限显然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利益,故对被告提交的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鉴于自约定的最后一笔付款时间至今已近四个月,且被告也同意尽快给付原告涉案欠款,故本院酌定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较为合理。对于利息,因欠款的给付期限不明确,故无法计算利息起算点,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西安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陕西乐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给付下欠货款258550元;二、驳回陕西乐天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8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2644元;另2644元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