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东成、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成,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保3号申请人:张东成,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成武县汉泉路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913717237424438982。法定代表人:邵秀玲,董事长。申请人张东成诉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东成于2017年7月27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冻结成武县财政局应拨付申请人承建的成武县党集镇初级中学综合楼工程款100万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东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成武县财政局应拨付申请人承建的成武县党集镇初级中学综合楼工程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李国霞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