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江苏德耐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德耐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32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李春彦,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被执行人:江苏德耐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李忠兴。第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樊险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德耐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4执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2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谭 庆审判员 胡庆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