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辖终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徽广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佳蓓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广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佳蓓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1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开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佳蓓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美,经理。上诉人安徽广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7832号-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广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协议签订时,不能确定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该管辖权约定不明,无效。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肥西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佳蓓德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