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24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邓秀宝与赵路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秀宝,赵路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24790号原告:邓秀宝,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泽,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路遥,男,1991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邓秀宝与被告赵路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邓秀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秀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丹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