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宋国洪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518号移送执行机构: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宋国洪,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宋国洪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宋国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国洪在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