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志孝与沈阳市和平区万众理货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孝,沈阳市和平区万众理货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4042号原告:陈志孝,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乡金家湾村206号。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万众理货服务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经营者:邱丽文,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新安委八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孝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万众理货服务部、邱丽文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万众理货服务部、邱丽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万众理货服务部、邱丽文履行(2016)辽010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万众理货服务部、邱丽文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万众理货服务部、邱丽文银行账户存款379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