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乔德营与李玉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德营,李玉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399号申请人乔德营,男性,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李玉广,男性,1985年4月5日出生,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乔德营与李玉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明无财产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7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