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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礼云与施壮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云,施壮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292号原告:陈礼云,女,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施壮英,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礼云与被告施壮英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