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1638倪敬辉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敬辉,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敬辉,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周伟,男,1979年8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倪敬辉与被执行人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敬辉借款本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如下执行行为。1、2017年5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2017年4月20日,本院通过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3、2017年4月21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周伟有的苏C×××××号五菱牌汽车一辆,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倪敬辉,明确表示不查封、处置该车辆。4、2017年4月21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周伟在银行的工资帐户已被申请执行人保全,其他帐户无有效余额可供执行。5、2017年9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周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网上公布。6、2017年9月1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释明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