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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慎涛与梁善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慎涛,梁善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3973号原告:赵慎涛。被告:梁善青。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原告赵慎涛与被告梁善青、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慎涛、被告梁善青、大地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慎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梁善青、大地财保公司赔偿赵慎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0日10时24分许,赵慎涛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在临沭县国道327线蛟龙镇驻地由南向北过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梁善青驾驶的鲁QNH2**号“凯马牌KMC1042PE3”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使赵慎涛受伤、车辆部分受损。该车注册登记日期:2010年1月8日,检验合格至2018年1月。投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该事故经认定,赵慎涛、梁善青同等责任。赵慎涛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0000元。梁善青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驾驶的车辆在大地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大地财保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投保情况属实,鲁QNH2**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承保车辆系营业货车,我公司需核实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均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同意赔偿赵慎涛合理合法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不予承担,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0日10时20分许,赵慎涛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在临沭县国道327线蛟龙镇驻地由南向北过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梁善青驾驶的鲁QNH2**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赵慎涛受伤、车辆部分受损。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认定,梁善青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慎涛负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发生时,梁善青系鲁QNH2**号轻型普通货车的驾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月8日,检验合格至2018年1月。梁善青驾驶的鲁QNH2**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大地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赵慎涛因事故受伤后在临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7252.36元。赵慎涛的伤情经临沂滨海法医鉴定所鉴定,其损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支出法医鉴定费1600元。大地财保公司对上述法医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鉴定申请及鉴定费用。赵慎涛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的损失经山东金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该车财产损失价值为750元,支出评估费100元。大地财保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评估的车损价格过高。赵慎涛主张其误工损失应按实际发放工资的标准计算,提供了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证明、工资明细各一份,大地财保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赵慎涛主张其受伤后由其妻子李晓兰护理,赵慎涛与李晓兰在临沭县瓯龙现代城居住,护理费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大地财保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认为其护理费应按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庭审中,赵慎涛以与梁善青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梁善青的起诉。本院认为,梁善青驾驶机动车与赵慎涛手扶拖拉机相撞,致赵慎涛受伤,对赵慎涛因此遭受的合法损失,应予赔偿。赵慎涛的伤情经鉴定损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大地财保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鉴定申请及鉴定费用,本院对上述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赵慎涛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银行流水明细能够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度的日均工资为139.28元,故其误工费应按照139.28元/日计算。关于护理费,赵慎涛的妻子李晓兰在城镇居住生活,其护理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经确认,赵慎涛因事故造成的应由大地财保公司承担的损失有:医疗费7252.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30元=540元、护理费60天×93.18元=5590.8元、误工费150天×139.28元=20892元、交通费251.6元、车损750元、施救费300元,合计35576.76元。对于赵慎涛的损失,应由大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赵慎涛要求赔偿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赵慎涛申请撤回对梁善青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判决如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慎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施救费共计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赵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呈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