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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殷留松与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留松,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3043号申请执行人:殷留松,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老王岗乡孙坡村委殷坡。被执行人:河南省恒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兰台村。负责人:毕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留松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履行(2017)辽010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昌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沈阳于洪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