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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维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富,姚登军,吴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富。被执行人姚登军(曾用名姚伟)。被执行人吴凤梅。本院在执行李维富申请执行姚登军、吴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92410元;支付4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10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姚登军给李维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万元分期履行,第一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5万元,剩余5万元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2、案件受理费2110元,执行费1346元由李维富承担。3、吴凤梅不承担偿还责任。4、李维富放弃其他执行请求。5、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召审判员  李辉祥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