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7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福瑞鑫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林鑫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福瑞鑫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林鑫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民初7500号原告浙江福瑞鑫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金福源精品商业街(金福源商厦A-1202号)。法定代表人施淑贞,总经理。被告林鑫波,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浙江福瑞鑫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鑫公司”)与被告浙江旺晶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晶公司”)、林鑫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玲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9月5日,原告福瑞鑫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旺晶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同日裁定予以准许。2017年10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福瑞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淑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鑫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瑞鑫公司起诉称:2016年1月到2017年2月期间,被告旺晶公司委托原告出运集装箱货柜到尼日利亚,应付原告集装箱拖车费以及宁波码头相应的费用总计金额为人民币330000元。2017年6月10日,被告旺晶公司出具一份保函,由被告林鑫波出具一份担保书,保函以及担保书上写明应付福瑞鑫公司总金额为人民币350000元,2017年6月10日当天林鑫波本人委托陈君可个人转账给施淑贞个人账号人民币20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一直未付。为此,原告福瑞鑫公司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旺晶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运费共计33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三、由被告林鑫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原告福瑞鑫公司变更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林鑫波立即支付原告运费共计人民币3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林鑫波承担。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福瑞鑫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一、担保书、保函各1张,证明旺晶公司欠原告福瑞鑫公司运费33万元以及被告林鑫波自愿提供担保的事实。二、银行交易记录1份,证明旺晶公司支付了2万元运费的事实。被告林鑫波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林鑫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福瑞鑫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本院确认其证明力,予以采纳。根据以上证据的认定以及原告福瑞鑫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自2016年1月起至2017年2月止,被告旺晶公司委托原告福瑞鑫公司出运集装箱货柜至尼日利亚。2017年6月10日,双方经结算,确认旺晶公司尚欠原告福瑞鑫公司运费共计35万元,并约定该笔款项分别于2017年6月10日付2万元、6月30日前付3万元、7月至12月每月30日前各付5万元;若旺晶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旺晶公司自愿承担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同日,被告林鑫波自愿为旺晶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担保书一份。嗣后,旺晶公司仅于2017年6月10日支付运费2万元,剩余运费33万元至今未支付,被告林鑫波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林鑫波自愿为旺晶公司尚欠原告福瑞鑫公司的运费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保证合同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林鑫波理应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旺晶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福瑞鑫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鑫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林鑫波对浙江旺晶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福瑞鑫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运费3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鑫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夏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