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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魏晗与唐钢校、陈燕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晗,唐钢校,陈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湘112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魏晗,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唐钢校,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陈燕萍,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本院在执行魏晗与唐钢校、陈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钢校、陈燕萍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唐钢校、陈燕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晗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魏晗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刘满喜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