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易曹蓉与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曹蓉,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2164号原告:易曹蓉,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298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721号。原告易曹蓉诉被告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易曹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曹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曹蓉撤诉。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祖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