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5114左单阳与左小超、杨杉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单阳,左小超,杨杉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5114号原告:左单阳,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光,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小超,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杨杉杉,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左单阳与被告左小超、杨杉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单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小超、杨杉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单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左小超、杨杉杉给付借款15.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左小超于2017年4月24日起分七次向原告借款15.5万元,借条均约定了还款时间及违约金承担方式。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左小超、杨杉杉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左小超于2017年4月24日起至5月11日止,分七次向原告借款15.5万元,其中:2017年4月24日借款3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2017年4月25日借款3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6月4日;2017年4月26日借款2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1日借款1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2017年5月3日借款250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2017年5月4日借款2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5月13日;2017年5月11日借款200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5月13日。上述借款均由被告左小超向原告左单阳出具了借款借条,各借条均约定,被告左小超如不按时还款,应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原告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左小超、杨杉杉给付欠款本息、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借款发生时,被告左小超、杨杉杉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款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左单阳支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左小超支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左单阳借给被告的款项,已约定了违约金金额,未约定借款利息,利息部分不再计算。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杉杉应在与被告左小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左小超、杨杉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小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左单阳支付借款本金155000元及违约金14000元。二、被告杨杉杉对上述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800元,计款4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左小超、杨杉杉承担,于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苏士军人民陪审员 郁 红人民陪审员 李凤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