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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9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魏忠与王俊婷、肖建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王俊婷,肖建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148号原告:魏忠,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证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财昌,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梅,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婷,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宁,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文,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忠与被告王俊婷、肖建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