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9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魏忠与王俊婷、肖建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王俊婷,肖建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148号原告:魏忠,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证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财昌,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梅,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婷,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宁,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文,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忠与被告王俊婷、肖建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