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明贤、余国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贤,余国刚,李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谭明贤,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代理人谭光义,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余国刚,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李秀琴,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明贤与被执行人余国刚、李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明贤与被执行人余国刚、李秀琴于2017年9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本案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2民初2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罗良彬审判员 陈 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衍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