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海明与乔水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明,乔水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563号原告:高海明,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智,男,193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乔水龙,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明诉被告乔水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