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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英兰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异8号异议人王英兰,女,汉族,45岁。异议人王英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9月20日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英兰撤诉。审判员  费天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赫英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