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英兰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异8号异议人王英兰,女,汉族,45岁。异议人王英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9月20日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英兰撤诉。审判员 费天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赫英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