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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袁进伟与段要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进伟,段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787号申请执行人:袁进伟,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内埠镇杜庄村*组,身份证号码4103261970********。被执行人:段要生,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生,住汝阳县内埠镇柳沟村。身份证号:4103261963********。本院在执行袁进伟申请执行段要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发现该案被执行人主体并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审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袁进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毅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