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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余飞、张烨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余飞,张烨然,李晨,张怀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7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张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飞,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张烨然,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晨,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张怀喜,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余飞、张烨然、李晨、张怀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